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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城区洒水路滑引人忧 部门:调整方案正等待批复

作者: 时间:2026-08-10 11:27:28 浏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每天很早洒水车就开始在路面欢快地跑着洒水,骑车送小孩上学都有点害怕,最近几天温度在0℃左右,都快结冰了,真的很危险。”最近几天,陆续有池州市民通过多种途径向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反映称,池州主城区洒水车无论气温高低都不断地进行洒水作业,已严重影响到市民出行安全。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池州市城管等相关部门,对方表示自己也有苦衷,“目前已打报告向上级反映,正在等待答复。”

市民反映:路面洒水要当心结冰

在池州主城区,洒水车播放的欢快音乐总会隔不多久就能听到。但近期陆续有多位市民向记者反映称,入冬后洒水车早晚不分、不间断的作业已严重影响到市民出行安全。“感觉现在的洒水车已经达到扰民的程度了,大清早露水未干,洒水车就欢快地四处洒水。现在气温这么低,相关部门能否考虑下孩子老人及骑车人的出行安全?”

“不管什么天气,下雨也好,刚下过雨也好,都会见到洒水车,真有这个必要吗?”有市民通过网络向记者反映称,希望相关部门能合理安排洒水时间,“特别是近期早晚间室外温度已低至0℃,清晨及晚间洒水后路面很容易结冰,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调整洒水时间。”这位市民还说:“我们不是反对洒水,但一定要在保证市民安全出行的前提下洒水。像这样的冬天,早晚肯定不能再洒了,万一有人因此摔倒了谁负责?”

“前天晚上7:00 左右,在池州金碧秋浦小区前面红绿灯处,我就亲眼见过因路面湿滑,一位骑电动车的市民摔倒后,车滑出五六米远,看着都危险!”另一位市民通过微信告诉记者,目前的洒水作业确实已影响到市民出行安全,“几天前西安就发生过类似事件,希望相关部门重视并调整洒水时间,其实完全可以在上午9:00 后和下午4:00前多洒点啊。”

此外,当地还有市民提出,洒水作业对路面车辆也有一定影响,“刚洗的车在路上遇到洒水车后立马又脏了,有时候骑电动车身上也会被洒湿。希望洒水时能避让一下骑车人及行人,将对市民的影响降到最小。”

 

部门回应:调整方案正等待批复

记者了解到,负责池州主城区洒水作业的是池州市城市管理局所辖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昨天下午,池州市城市管理局张金萍局长在接受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按正常环卫作业流程来说,洒水频次是没有这么多的,但今年“蓝天保卫战”的力度很大,对路面洒水洗扫等作业频次都有规定,环卫部门也和政府相关机构签了协议,“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全力呵护池州的蓝天及大气质量。”

张局长介绍说,其实今年以来对洒水作业方式进行了调整改进,以前都是对冲式的洒水作业,后来对市民出入较多的主要路段都改成了后洒雾状作业方式,以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的影响。“但近期气温下降,市民的直接感观可能又明显了,毕竟洒水过后路面湿滑等现象确实存在,不可能一点影响都没有。”张局长说:“我们有时也很为难,也正在考虑并向上级反映。”

张局长透露,该局已在提交给池州市大气办的报告中建议,根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日气温低于3℃时,上午上班时间段(7:00 至9:00)、下午下班时间段(16:30 至19:00)停止道路洒水、冲洗作业;日气温低于0℃、路面结冰时,除机械化洗扫车作业外,全天停止洒水、冲洗作业;“如遇重污染天气,在市大气办指导下,可视实际情况,局部、限时开展道路洒水、冲洗降尘作业。”

张局长解释说,之所以每天早晚都要进行洒水作业,是因为每天上下班高峰期车流量较大,易产生明显扬尘。“其实按照规范要求,24 小时都应该不间断进行洒水作业。目前我们多次接到市民反映,并且也意识到低温洒水对市民出行可能带来的一些不便及隐患,但洒水作业调整要等市大气办批复同意,否则按要求会存在责任追究等问题。目前我们已专门向市大气办报告反映并提出调整意见,正在等待批复。”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春友

□延伸阅读

洒水车致路面结冰

引发事故谁负责

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关部门明知寒冷环境中洒水会导致路面结冰,仍安排环卫工人在路面进行洒水,结果导致路面结冰,造成行人滑倒受伤和车辆受损,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行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负责。从事洒水工作的工人只是在执行职务,其个人对车辆、行人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履职不当,没有充分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后果,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此外,在此类事故中,如果相应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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