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物业公司服务不好,我能拒交物业费吗?近日,庐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家三口因为不堪忍受狗叫声,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退还物业费……生活中,业主和物业公司因为物业费引发的矛盾纠纷不在少数。那么,物业费之争该如何解决呢?本期物业条例小课堂就来说道说道。
声音一 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关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的表述中明确,业主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与此同时,《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也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解读:这也意味着,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不缴物业费有可能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认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就可以不交物业费。在这其中,有些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等原因不交物业费,其实是混淆了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有些是因为对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缺失,这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科学举证,依法维权。拒交物业费则属于“下策”。
声音二 物业企业应提供透明服务
《条例》第五十八条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按照规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条例》第六十七条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解读:物业费收缴率不理想,物业企业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应是原则,即在合同确定的物业服务的范围内,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
目前,不少小区物业企业管理运行中,存在维修经费流向不透明、监管缺失的问题。
公共收益中小区的广告费多少价格?一个停车位多少价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多少价格?很多都是一笔“糊涂账”。只有将信息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业主们才会信服、满意,从而自愿买单。
声音三 双方要有履约精神和质价相符意识
《条例》第六十条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解读:物业公司和业主方应有合同意识:订立、完善书面合同,将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未履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固定下来。双方均应有契约精神。物业公司要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也应依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可随意拖欠物业费。只有大家都树立“花钱买服务”、“质价相符”的意识,才能让自己的居住环境更和谐美好。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胡霞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