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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老人吵架“气”死 对方被判赔偿

作者: 时间:2026-08-10 11:33:12 浏览:

新安晚报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而桐城市新渡镇一对邻居却因一件小事起了争吵,刘某被“气”得住院后死亡,其家人一纸诉状将邻居谢某告上法庭。12月 14 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某被判赔偿 6199.8元。

2016 年 4 月 28 日下午,老汉刘某担粪去菜地浇菜,其间遗有两个半桶粪在门前桃树下,刘谢两家相邻,谢某嫌臭,让刘某倒掉,刘某拒绝,谢某当即上前把剩下的两半桶粪倒在桃树底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刘某要找村干部评理,谢某也一道去,行至同组村民叶某门前,刘某突然倒地不起。当晚 8 点 50分,刘某被送往桐城市人民医院救治。

医生诊断,刘某脑部出血,并患有高血压。刘某又于 2016 年 5月 25日、12月 13日入院治疗 2次,共 38 天 ,支 付 医 药 费 16941.29元。刘某将谢某告上法庭。2016年 12月 28日,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遭受外界强大精神刺激诱发脑出血,精神刺激与高血压性脑出血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 25%。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 3月 16日,刘某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同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 赔 偿 金 等 各 项 损 失 141898.9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谢之间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然双方为门前放置粪桶一事发生争吵,刘某因精神刺激致病并死亡,自身在事情的起因及事态的发展上存在过错,谢某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双方在本起纠纷中的过错程度酌定按 6∶4 确定赔偿比例。刘某因病死亡,其死亡原因与本起纠纷未作因果关系鉴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6199.8 元。

吴问银 彭家吉 新安晚报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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